S103济枣线市中红符路口南至济南泰安界段旅游公路路面及大中桥施工SG-10标段项目扶壁式挡土墙分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编号:
一、采购条件
S103济枣线市中红符路口南至济南泰安界段旅游公路路面及大中桥涵施工项目 SG-10合同段由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现对该项目中的 扶壁式挡土墙 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S103济枣线市中红符路口南至济南泰安界段旅游公路路面及大中桥施工SG-10标段 。
采购内容: 扶壁式挡土墙 。
总体预算金额: 512432.61元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施工地点:S103济枣线市中红符路口南至济南泰安界段旅游公路路面及大中桥施工SG-10标段
质量要求:合格。
包段划分情况:k14+180-k14+352共一个标段,拟定招1家单位同时进行施工。
计划工期: 2021 年 9月 1 日 至 2021年 10月 1 日(具体施工日期已甲方通知为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具备以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未被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四)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格证书;
(五)未进入清算程序,或未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未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七)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员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九)供应商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
(十)在接收询价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列入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格分包队伍名录》中,且未被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队伍名录》。
3.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获取磋商文件
4.1时间: 2021 年 8月 9 日 8 时 0 分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 19 时 0 分(北京时间)
4.2地点: S103济枣线市中红符路口南至济南泰安界段旅游公路路面及大中桥施工SG-10标段项目部。
4.3方式:现场报名。
4.4售价:磋商文件每套售价10元,售后不退。
4.5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发到指定邮箱: jntd2gs@163.com )
五、公告期限: 2021 年 8 月 9 日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
六、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6.1时间: 2021 年 8 月 17 日 8 时 30分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6.2地点: S103济枣线市中红符路口南至济南泰安界段旅游公路路面及大中桥施工SG-10标段项目部 。
七、磋商时间及地点
7.1时间: 2021 年 8 月 17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7.2地点:S103济枣线市中红符路口南至济南泰安界段旅游公路路面及大中桥施工SG-10标段项目部。
八、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吴顺祺 联系方式: 18105416818
九、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磋商文件。
发 布 人: 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 年 8 月 9 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政务区民富路97号 联系人:吴顺祺 联系电话:18105416818 |
2 |
项目名称 |
S103济枣线市中红符路口南至济南泰安界段旅游公路路面及大中桥施工SG-10标段 |
3 |
建设地点 |
济南市S103省道 |
4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资金100% |
5 |
招标范围 |
扶壁式挡土墙施工。(具体工程量及价格详见附件1扶壁式挡土墙工程量、控制价清单,此价格为包含图纸所示除甲供材外所有工序及原材料价格,甲供材价格按照附件2承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明细表相关内容进行执行,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 |
6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30日历天,2021 年 9月 1日 至 2021年10 月 1日,具体以采购人开工令为准。 |
7 |
质量标准 |
按照国家颁发的现行及相应国家有关标准,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
8 |
质保期 |
二年 |
9 |
验收方式 |
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
10 |
供应商资质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格证书; 5、未进入清算程序,或未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未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员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9、供应商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 10、在接收询价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列入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格分包队伍名录》中,且未被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队伍名录》。 1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11 |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合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科学,各工种管理人员齐全,分工明确。 |
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3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14 |
踏勘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
15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地点: |
16 |
答疑及澄 |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应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 17 时 0 分前,将书面质疑文件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JPG 格式)及疑问文件的电子版(word 版)发至采购人电子邮箱:jntd2gs@163.com 并电话通知采购人查收。对逾期提出的任何疑问不作答复,并视为无需要澄清的问题。 |
17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18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资料 |
补充文件、澄清说明文件 |
19 |
磋商截止时间、地点 |
时间截止: 2021 年 8 月 17 日 9 时 00 分 地点:济南市S103省道门牙村 |
20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资料 |
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21 |
报价有效期 |
90天 |
22 |
磋商保证金 |
该工程磋商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5120元。只接受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交纳,未按时按额汇到指定账户的视为废标。汇入时在“备注栏”注明:“ S103项目SG-10标段扶壁式挡土墙磋商保证金”字样 磋商保证金必须在2021年8月16日17:00时前到达以下账号(以到帐时间为准): 账户名称: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 帐号:37001616008050148342 |
23 |
近年财务状况 |
近1年 |
24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详见资格要求 |
2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 |
26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要求供应商签字和(或)盖章之处均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或)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27 |
纸质文件装订要求 |
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 采用活页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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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 1 份正本、4份副本,正本与副本密封在一起。 |
28 |
纸质版封套上至少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
29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济南市S103省道门牙村S103-SG-10标段项目部办公室 |
30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31 |
开启时间和地点 |
开启时间:2021 年 8 月 17 日 9 时 00 分 开启地点:济南市市中区S103省道门牙村S103济枣线市中红符路口南至济南泰安界段旅游公路路面及大中桥施工SG-10标段项目部会议室 |
32 |
评审小组的组建 |
评审小组构成:评审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
33 |
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确定中标人 |
否 |
34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在本招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
35 |
履约担保 |
现金,磋商项目暂定总价的的5% |
36 |
付款方式 |
当年工程款于春节前付至最后一期结算累计金额的50%,且应付款项优先用于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代付(若应付的50%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补齐剩余部分,补齐部分从分包人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剩余款项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付清。 |
37 |
不良行为记录 |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近3年磋商人在磋商阶段或者在项目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通报或处罚,且在处罚期内。 |
38 |
采购控制价 |
√设采购控制价 本项目设采购控制价512432.61元(超出控制价按废标处理) |
39磋商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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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须知的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磋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磋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采购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有权不予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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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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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磋商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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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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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磋商人须知正文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磋商有效期内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磋商人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应当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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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同义词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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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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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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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磋商人须知、磋商办法、磋商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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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开标携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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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如有)、投标保证金回单。 上述原件缺一不可,未按规定携带原件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收,视为废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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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磋商文件后面内容如与前附表有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
一、说明
1.定义
1.1“采购人”系指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1.3“竞争性磋商小组”系指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1.3“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竞争性磋商小组经磋商确定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2.合格供应商
2.1 供应商应满足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三项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2.2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报价后对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3.报价费用
无论报价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
4.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踏勘现场
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磋商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投标预备会
8.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8.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9.分包
供应商在中标后不得再进行分包或转包。
10.偏离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磋商文件
11.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磋商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磋商文件的澄清
11.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11.2.2 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报名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11.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11.3 磋商文件的修改
11.3.1 在磋商截止时间5天前,采购人可以修改文件。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11.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12.响应文件
12.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构成。
(1)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a.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b.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需要);
c.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d.供应商的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加盖公章(如新成立的公司则需提供自成立以来的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现有的财务报表)(如有)
(2)商务文件
a.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b.商务报价(工程清单报价);
c.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d.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e.投入其他人员简历表;
f.供应商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g.供应商认为承建本工程项目具备的优势。
(3)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b.质量保证措施;
c.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d.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e.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f.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3.投标报价
13.1 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
13.2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现场第二次报价。
13.2.1包括项目施工、竣工验收、清理等完成项目过程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费用。
13.2.2应参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采购人所列的工程量清单,充分对工程现场实地考察,获取踏勘资料并充分了解采购人的建设意图,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采购范围及工期(含质保期)的全部工作所需费用总和(包含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相关手续费用、维护、利润、税金等费用),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2.3供应商的报价,应是完成采购范围的全部内容,如分项计算错误或有遗漏,视为供应商的减让,工程结算不予调整。
13.2.4供应商在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劳务、管理、运输、材料、检测、验收、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风险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不可抗力以外的风险因素等所有费用。供应商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实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13.2.5供应商报价应包括承担本项目全部工程的施工、验收和保修所需的所有的设备费、材料费、施工费、安装费、临时设施费等所有费用;除采购人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或工程内容有变化可相应按成交固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总价外,其他任何原因,均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1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成交供应商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而造成的处罚,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13.2.7技术规范、施工规范、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应包括在报价中。
13.2.8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3.2.9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费用综合考虑,不再另行增加价款。
13.2.10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参与报价所耗各项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3为保证本项目保质保量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投标单位报价时须报出合理的报价。
14.投标有效期
1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15.磋商保证金
15.1供应商必须交纳磋商保证金 5120 元整。磋商保证金只能由本公司的基本账户(供应商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通过转账方式转至磋商保证金专用账户(在转账单中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不得从分公司、办事处、其他机构以及个人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供应商交纳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必须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前一天到账(2021年8月16 日下午17:00时前)。未按本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15.2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部分由成交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补齐。未成交的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公布七个工作日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5.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开标后,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4)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询价文件中未说明,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5)经专家评审认为有围标、串标嫌疑,经查实的。
15.4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宣布本次询价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或雷同的; (2)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4)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投标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6.资格审查资料
执行资格后审
18.备选投标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8.响应文件的编制
18.1响应文件应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8.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8.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其投标无效。
18.4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单面打印并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8.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6.1响应文件按前附表规定进行包装、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18.6.2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分册名称,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6.3未按本章第18.1.1项或第18.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9.1.1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和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1.2供应商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人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9.1.3采购人将拒绝接收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响应文件签收
19.2.1采购人于报价截止时间前接收合格的响应文件,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9.2.2响应文件须采用纸质形式,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的报价不予接受。
19.2.3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19.3响应文件修改与撤回
19.3.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19.3.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
19.3.3撤回报价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
19.3.4报价有效期内不得撤回响应文件,公开报价仪式后撤回报价的行为将被计入不良记录名单,其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今后参与采购人同类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20.公开报价
20.1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报价。磋商会由采购人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 公开报价时,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供应商签字确认。
20.3 工作人员当众拆启响应文件,唱价员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和其它主要内容。
20.4 记录员将唱价内容分项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1.磋商
21.1组建磋商小组
采购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有关方面的专家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21.2评审原则
21.2.1 统一性原则:竞争性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磋商原则和磋商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1.2.2 独立性原则:磋商工作在竞争性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磋商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1.2.3物有所值原则:通过第一轮的公开报价,激发供应商展开竞争,进一步优化方案,并使报价符合预期目标。
21.24保密性原则: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竞争性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1.2.5综合性原则:竞争性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
22.评审方法
本次竞争性磋商为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成员综合评定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综合各成员打分作出最终结论。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对报价供应商进行资格和形式符合评审,符合要求采购供应商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第二阶段为综合评分。经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磋商小组按照“综合实力最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报价合理”的原则按评分细则对各供应商进行比较和评价打分,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最终报价低的优先;最终报价也相等的,由采购人根据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本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百分制。
22.1.初步评审
22.1.1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初步检查。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出现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无效;报价有效期不足的;不参加报价仪式;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等情况,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2.1.2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将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每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竞争性磋商。在竞争性磋商中,竞争性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
22.1.3供应商进行再次报价。竞争性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情况,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商务条款进行调整,并将调整事项以书面形式发给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调整后的要求再次以书面形式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2.1.4符合性检查:指依据调整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对响应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是指报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2.1.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响应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2)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报价表未签字、盖章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合格的;
5)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第二次报价超过第一次报价总额的;
6)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1.6最终报价后,重大偏离不允许被修正,但竞争性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报价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1.7竞争性磋商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23.响应文件的澄清
23.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竞争性磋商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询问。竞争性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23.2 如竞争性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竞争性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竞争性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24.综合评审
24.1 经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小组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做进一步评定。竞争性磋商小组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最终报价;
2) 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
3) 商务细微偏离;
4) 供应商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5) 供应商的经营业绩;
6) 其他优惠条件。
24.2 无论在评审过程中或其他任何时侯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将被拒绝,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恶意串通报价的;
4) 其他任何有企图影响磋商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6.评审过程保密
26.1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6.2在磋商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合同过程中,磋商人对采购人和评审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磋商资格。
27.供应商瑕疵滞后的处理
2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采购人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被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27.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竞争性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竞争性磋商小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供应商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竞争性磋商小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28.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28.1 废标
根据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合同授予
29.1 定标方式
除磋商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审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磋商人须知前附表。
29.2确定中标人
详见磋商人须知前附表。
29.3中标公示
详见磋商人须知前附表。
29.4 发出中标通知书
详见磋商人须知前附表。
29.5 履约担保
29.5.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磋商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29.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9.6 签订合同
29.6.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磋商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6.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9.6.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9.6.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0.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0.1 重新招标
(1)磋商截止时间止,磋商人少于3个的;
(2)评审小组对磋商作废标处理后有效磋商不足3个,或者其他原因使得磋商明显缺乏竞争的;
(3)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磋商的。
30.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磋商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磋商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31.纪律和监督
31.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磋商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1.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磋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31.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磋商。
31.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31.5 异议和投诉
31.5.1潜在磋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人提出。
31.5.2磋商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在开标现场向采购人提出。
31.5.3磋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磋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采购人提出。
31.5.4磋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磋商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31.5.1、31.5.2、31.5.3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31.5.5恶意投诉者将在相关网站予以通报,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其磋商,并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三章 磋商办法(综合评分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磋商文件格式 |
符合“磋商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 |
现场第二次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
||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资信部分:10分 实施方案:20分 投标报价:70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1 |
资信部分评分标准(10分) |
供应商业绩(4分) |
近三年内(2018年1月1日至今,以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报价人在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类别的分包工程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须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供查询) |
|
供应商信誉(6分) |
1、具有相应分包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得2分(以上证件均需提供证书原件) 2、在本次询价发布公告前列入公司《合格分包队伍名录》中的得2分 3、在本次询价发布公告前列入公司《优秀分包队伍名录》中的得4分(本条与上条不同时得分) |
|
2.2.2 |
施工方案(20分) |
1、从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的完整性、可行性、针对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每个方面具体内容的缺陷以 0.2 分为单位进行扣减,缺项不得分;本项最高得5分。 2、质量保证措施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每个方面具体内容的缺陷以 0.2 分为单位进行扣减,缺项不得分;本项最高得5分。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具体内容的缺陷以0.2分为单位进行扣减,缺项不得分;本项最高得5 分。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科学性、针对性、完整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每个方面具体内容的缺陷以0.2分为单位进行扣减,缺项不得分;最高得3分。 7、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每个方面最高1分,根据每个方面具体内容的缺陷以 0.5分为单位进行扣减,缺项不得分;最高得2分。 |
|
2.2.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70分) |
报价得分 |
报价得分计算方式: 投标报价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不含税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
1. 磋商方法
磋商采用综合评标法。评审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磋商报价低的优先;磋商报价也相等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磋商办法。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磋商办法。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磋商办法。
2.2.2 磋商基准价计算:见磋商办法。
2.2.3 磋商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磋商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磋商办法。
注:
(1)在计算磋商人商务报价差率时,如不满1%,则按直线插入法计算。
3. 磋商程序
3.1 初步评审
详见附件A:磋商详细程序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1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详附件B:废标条件
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磋商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参加开标会议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未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法证明其身份的;
(2)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无单位盖章的;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供应商在一份磋商文件中对统一磋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5)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6)联合体磋商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磋商协议的;
(7)磋商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的;
(8)磋商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供应商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3.2 详细评审
3.2.1 评审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供应商得分=评审小组按照2.2.4评分细则评审的得分。
3.2.4 评审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磋商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4 磋商结果
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审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审小组完成磋商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
附件A:磋商详细程序
磋商详细程序
A0. 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磋商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磋商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磋商工作。
A1. 基本程序
磋商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 磋商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磋商报告。
A2. 磋商准备
A2.1评审小组成员签到
评审小组成员到达磋商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评审小组的分工
评审小组首先推选一名评审小组主任。采购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审小组主任。评审小组主任负责磋商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审小组主任在与其他评审小组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审小组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审小组主任应组织评审小组成员认真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磋商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磋商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磋商所需时,评审小组应补充编制磋商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磋商的依据。
A2.3.2采购人应向评审小组提供磋商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磋商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文件、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采购人或评审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审小组根据磋商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磋商人的磋商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A3.2资格评审
A3.2.1评审小组根据磋商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磋商人的磋商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A3.2.1当磋商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审小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磋商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磋商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中:
(1) 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磋商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磋商作废标处理;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审小组根据磋商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磋商人的磋商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磋商人磋商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磋商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磋商限价,凡磋商人的磋商价格超出最高磋商限价的,该磋商人的磋商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判断磋商是否为废标
A3.4.1判断磋商人的磋商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磋商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磋商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评审小组在磋商(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磋商人的磋商是否为废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磋商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磋商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应当就磋商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磋商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磋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评审小组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 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的磋商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磋商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分;
(2) 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3) 汇总评分结果。
A4.2评审和评分
A4.2.1按照本章评分细则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和评分。
A4.3判断磋商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审小组根据本章(磋商方法)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磋商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审小组认定磋商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磋商作废标处理。
A4.4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应当就磋商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磋商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5汇总评分结果
A4.5.1评审小组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5.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审小组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磋商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审小组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评审小组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磋商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A5.2.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审小组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磋商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磋商报告
A5.3.1评审小组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由全体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及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2)基本情况和数据表,包括供应商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2)经评审的磋商人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公司下发的预算价格的比较;
(3)经评审的磋商人排序;
(4)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磋商活动暂停
评审小组应当执行连续磋商的原则,按磋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磋商工作。
A6.1.1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磋商工作无法继续时,磋商活动可暂停。
A6.1.2发生磋商暂停情况时,评审小组应当封存全部磋商文件和磋商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磋商条件时,由原评审小组继续磋商。
A6.2关于磋商中途更换评委
A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在磋商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磋商中途退出磋商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审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3) 经本人提出无法胜任评审工作的。
A6.2.2退出磋商的评审小组成员,其已完成的磋商行为无效。由采购人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磋商。
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磋商环节中,需评审小组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附件B:废标条件
废 标 条 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磋商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磋商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
B1.废标条件
磋商人或其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作废标处理:
B1.1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磋商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详见下款:
B1.2.1磋商人之间协商磋商报价等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1.2.2磋商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B1.2.3磋商人之间约定部分磋商人放弃磋商或者中标;
B1.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磋商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磋商;
B1.2.5磋商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磋商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B1.2.6不同磋商人的磋商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1.2.7不同磋商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B1.2.8不同磋商人的磋商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B1.2.9 不同磋商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磋商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B1.2.10不同磋商人的磋商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B1.2.11不同磋商人的磋商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B1.2.12不同磋商人的磋商文件相互混装;
B1.2.13不同磋商人的磋商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B1.2.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B1.2.15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
B1.2.16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B1.2.17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B1.2.18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磋商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磋商人;
B1.2.19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磋商人泄露标底、评审小组成员等信息;
B1.2.20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磋商人压低或者抬高磋商报价;
B1.2.21采购人授意磋商人撤换、修改磋商文件;
B1.2.22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磋商人为特定磋商人中标提供方便;
B1.2.23采购人与磋商人为谋求特定磋商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B1.2.24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串通磋商情形;
B1.3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审小组认定磋商人的磋商文件不符合磋商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当磋商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磋商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B1.6在评审中,评审小组认定磋商人的磋商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7评审小组认定磋商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8供应商未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出席开标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