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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公路资金首度纳入财政预算
发布时间:2014-11-13   阅读次数:0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今天从市交通运输局举行的《条例》宣贯会上了解到,《条例》首次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内容写入,同时对农村公路资金来源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将首度纳入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地位更加明确。

  早在2005年11月,济南市率先在全国出台了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简称“原条例”),在服务“三农”、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城镇化步伐、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过随着公路管理养护事业的迅猛发展、税费改革和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原条例”的某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原条例”的修改已势在必行,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的修改主要基于三个原因。

  一是“上位法”的要求。《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分别已于2008年12月1日、2011年7月1日相继颁布实施。“原条例”对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农村公路责任主体的界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需要作相应的修改、调整。

  二是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原条例”只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了规定,尚未涉及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方面内容,影响了全市农村公路的科学持续发展。另外,“原条例”中关于资金来源的相关描述不够明确,不便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难以满足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养护需求,还有费税改革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拨付程序也应作相应调整。

  三是大部制改革的要求。2008年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后,交通系统从上至下均进行了机构改革,机构名称进行了更改,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原条例”中提及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经过长时间严格的立法过程,2014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市农村公路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更加坚实的支撑保障。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立法六大亮点

  重新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

  2005年,受当时立法体制、管理体制和现实条件的局限,考虑到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农村公路数量不多,其行政机构中均未设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状,“原条例”中将市内四区农村公路的相关管理职责交由市公路管理局管理。《条例》规定,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具体是指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人民政府及济南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部门。

  乡道、村道管理纳入乡镇政府职责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提供高质量的交通运输服务将越来越成为基层乡(镇)人民政府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条例》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并以法规形式赋予了相应的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应当协助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也要做好规划

  路网规划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环节。为了强化规划管理,规范农村公路的建设,《条例》第九条规定:县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路政管理坚持依法治路

  为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行为引导,在《条例》第四章路政管理中,对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规定了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及公示程序,列举了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的9种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农村公路“建管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难,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不稳定,是当前农村公路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为了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建立长效稳定的以财政资金为主的资金筹措机制,《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

  当前,市政府已将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纳入2015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也在积极运作之中。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档案

  农村公路具有点多、面广、分散、单项投资低、管理难度大的特点。《条例》在总结近年来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档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名称、行政等级、里程等信息。

  当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规范整理完善农村公路管理档案,为服务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供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