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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26   阅读次数:

(2006年6月13日交通部批复发布  根据2012年5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的复函》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工程奖”)是全国公路交通行业最高质量奖,设一、二、三等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评选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优质工程奖原则上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在交通运输部指导下负责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优质工程奖按下列标准评选: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均为优良,且项目竣工验收复测各单项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无生产安全事故并未出现一般以上质量事故;
    (四)资金管理规范,竣工决算未超概算(包括修正概算),无工程款拖欠;
    (五)工程实际工期与初步设计批复比较不超过半年;
    (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有技术创新,能够形成公路工程工法或可供标准规范制定修订参考的工艺或技术要求;
    (七)管理理念先进,管理方法科学,管理成果显著;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美观、和谐的要求。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按规定通过了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至申报时限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参评工程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或组织参建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参评工程规模和技术等级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桥长≥3000米或跨径≥300米的独立特大桥;
    (二)特长独立隧道工程;
    (三)5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含交通工程设施);
    (四)80公里以上高速、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12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工程只允许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参评工程需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参评工程申报材料包括:
    (一)《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两份;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定表、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等复印件;
    (三)项目简介(含项目平、纵面示意图或桥型图),反映主体工程的照片、附有解说词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四)项目创新报告,对项目建设在理念、模式、手段、质量和技术等方面的创新内容和创新成果进行总结;
    (五)项目执行报告,建设管理情况总结(包括质量、安全、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环境保护、节能、科研成果、专利等);
    (六)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质量评价,工程使用单位对工程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年度和最高峰当天交通流量实测数据、工程质量抽验数据等);
    (七)主要参加建设的单位及承担的主要任务和做出的主要贡献;
    (八)获其它奖项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印章等必须清晰、齐全。申报表统一使用计算机处理,A4纸打印,装订整齐。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申报表一式两份、其它材料一份)于规定的时间前报送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优质工程奖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优质工程奖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会、项目建设管理等单位的专家组成。根据评审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验。专业评审组由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等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汇总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评意见;
    (三)对通过初评的项目和工程,专业评审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并提出核查意见;
    (四)汇总初评意见和现场核验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审,获奖项目和工程须经到会委员的2/3(含)以上通过;
    (六)获奖项目、单位和人员名单由交通运输部网站等行业媒体进行公示,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七)公布获奖项目、获奖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现场核验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听取汇报。听取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介绍及评价意见,听取设计、监理、工程使用、质量监督等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二)观看项目建设录像。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质量控制措施与方案、主要建设过程、重要工程和隐蔽部位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节能和环保措施以及创新、创优情况等;
    (三)查阅工程资料。主要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勘设相关资料、项目平纵面图、科研成果、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验收意见等;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原则上对整个工程进行实地查验,重点查验主要路段(特殊路基、桥梁和隧道)工程外观和质量水平。正常的养护除外,申报单位不得对有质量问题的部位作修整,如发现,专家组将拒绝核验,并取消该项目继续参加评选资格;
    (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验意见。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国交通报等行业媒体上公布表彰。举办颁奖仪式,向荣获优质工程奖的建设管理单位、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向获奖单位的主要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主要参建单位是指承担建设任务的主要施工单位和总监单位。主要人员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总工以及项目总监或副总监。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评奖资格。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质量问题,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属实的,取消其优质工程奖称号。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科学严谨、认真负责、廉洁自律,违反规定的,取消评审委员资格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交公路发〔2006〕178号)同时废止。